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40號
原 告 金利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習恭
訴訟代理人 蔡裕發
陳月霞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
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0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7,788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變更聲明為如主
文第1項所示(參108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筆錄),
核屬單純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7年7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買組合件、
零件,
迄尚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487,788元,雖經原告
迭次催付,被告均置若罔聞。爰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採購單、出貨單、
兩造間電子
郵件往來、
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