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淮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淑禎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
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同年9 月28日
、同年11月5 日向原告採購電子零件等產品,原告即依被告
採購產品分別於同年6 月29日、同年11月15日、同年12月3
日完成出貨,
詎料被告未依約付款,尚欠貨款新臺幣(下同
)12萬4,950 元,屢經催討,
迄今仍未置理。為此,爰依買
賣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4,950 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採購單、統一
發票、託運單、簽收單影像傳真及應收帳款簡要表等件影本
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雖曾就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但僅泛稱
兩造間
債權債務並
非單純等語,並未敘明具
體
抗辯理由,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審酌,綜合全辯論
意旨及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依買賣
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萬4,95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