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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8 年度竹東簡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淮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禎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同年9 月28日 、同年11月5 日向原告採購電子零件等產品,原告即依被告 採購產品分別於同年6 月29日、同年11月15日、同年12月3 日完成出貨,詎料被告未依約付款,尚欠貨款新臺幣(下同 )12萬4,950 元,屢經催討,迄今仍未置理。為此,爰依買 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4,950 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採購單、統一 發票、託運單、簽收單影像傳真及應收帳款簡要表等件影本 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雖曾就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但僅泛稱兩造間債權債務並非單純等語,並未敘明具 體抗辯理由,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審酌,綜合全辯論 意旨及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依買賣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萬4,95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