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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8 年度竹東簡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昂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培信 訴訟代理人 林芝映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為被告長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 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 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 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 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同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判要旨參 照)。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8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前,被告長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 人黃定宏),此有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紅星控股 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於得為承受時,不聲明承受訴訟 ,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續 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