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昂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培信
訴訟代理人 林芝映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為被告長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
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
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
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
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
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及同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判
要旨參
照)。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8年11月8日
辯論終結前,被告長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
人黃定宏),此有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
惟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紅星控股
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於得為承受時,不聲明承受訴訟
,
爰依
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續
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