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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8 年度竹東簡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71號 原   告 帝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淑琴 訴訟代理人 羅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錦祿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貨物之買受人究係被告許錦祿、蔣美蘭?或訴外人福生   商行?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補正以許錦祿、蔣美蘭為被告之原因,並確認究欲以何人為   被告。 三、提出福生商行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及其組織設立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