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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8 年度竹東簡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賢興       林賢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800 元【計算式如下: (221 +17+8 )×10,300=2,533,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