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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北勞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葉昆成 被   告 芎林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隆 被   告 廖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 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3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