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107號
原 告 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丁一
被 告 耀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輝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耀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設高雄市○○區○
○○路○○號3樓之6,法定代理人黃清輝
住所地係在高雄市○
○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