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北小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107號 原   告 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一 被   告 耀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耀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設高雄市○○區○ ○○路○○號3樓之6,法定代理人黃清輝住所地係在高雄市○ ○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