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竹北小字第2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被 告 温振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溫振凱」記載,應更正為「温振凱」。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