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王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人慶
相 對 人 劉品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09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
1042號),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消費
關係則係指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
法
律關係,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第2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消費關係發生地包括契約關係發生地(契約訂立地
及契約履行地)及
侵權行為關係發生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及
結果地)。
二、
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訴請聲請人即
被告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
本院109 年度竹北小調字1042號受理,相對人主張聲請人為
網路賣家,其在網路購物向聲請人購買北歐風沙發邊几1 張
(下稱
系爭商品),並約定送達至相對人指定處所即新竹縣
竹北市○○路○ 段處所。
詎相對人拆封後發現,系爭商品與
實際情形不符,且有桌面刮傷、把手轉彎處凹陷、桌腳接縫
處與聲請人照片標示情形不同等瑕疵,經相對人向新竹縣政
府提出消費爭議
申訴,因聲請人未出席而無果,
爰依法請求
解除契約及返還價金新臺幣2,690 元
等情,
業據其提出消費
申訴案件協調紀錄書、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聲請人商業登
記資料、送達包裹託運單、商品資訊及
兩造間對話紀錄等為
據。查依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本件消費關係
乃成立在網際網
路平台,經相對人要求將系爭商品送至新竹縣竹北市
住所,
故相對人指定處所即屬本件訴訟之履行地,為消費者保護法
第47條所指之消費關係發生地,本院自有
管轄權。至聲請人
雖稱其營業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之規
定,自應將本件移送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惟民事訴訟法第1
條之規定,
非排他之
專屬管轄。是
揆諸前揭規定,相對人既
向本院起訴,兩造間又無
合意管轄之
適用,
是以本院即非無
管轄權之法院,
堪以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移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