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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惠友遠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 (一) 被告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 新竹縣○○市○○○路○○號7 樓之8 、7 樓之9 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姓名及地址均不得遮掩)及異動索引表 (三) 惠友遠見社區管理委員會核准登記資料。 (四) 現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邱素琴選任之會議紀錄。 (五) 社區管理費收費標準之依據(如住戶管理規約,請標住     收受管理費之條文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會議     紀錄)。 (六) 催繳之資料(催告函及回執)。 (七) 若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