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梁峻瑋
相 對 人 樂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鐿峻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
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所主張其誤匯入款項之帳戶所有人即相對
人樂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鐿峻),其主營業所所
在地,係在桃園市○○區○○路○○巷○○號,有本院向彰化商
業銀行所函調取得之相對人之銀行開戶資料影本在卷
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
上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