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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梁峻瑋 相 對 人 樂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鐿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 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其誤匯入款項之帳戶所有人即相對 人樂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鐿峻),其主營業所所 在地,係在桃園市○○區○○路○○巷○○號,有本院向彰化商 業銀行所函調取得之相對人之銀行開戶資料影本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上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