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徐春台
訴訟
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溪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兆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
決定就
本案全部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等情,聲請訴訟救
助,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覆議審查表(全部扶助)影本為
憑。又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給付工
資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認
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