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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北救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徐春台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溪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 決定就本案全部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 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覆議審查表(全部扶助)影本為 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給付工 資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