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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北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邵思豪 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鉅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決 定就本案全部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影本為憑。又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給付工資事件卷宗,經核 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 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