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邵思豪
訴訟
代理人 陳禹農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鉅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決
定就
本案全部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等情,聲請訴訟救助
,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影本為憑。又本院
依職權
調閱本院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給付工資事件卷宗,經核
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
本件聲請,
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