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鄭雅玲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艾度活動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柯長青間
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理 由
一、
按因
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
與爭議行為、
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
侵權行為爭
議,為勞動事件法
所稱勞動事件,勞動事件法第2 條第1 項
第3 款固定有明文。
惟稽其立法理由
乃「勞工因遭遇職業災
害而對
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雖
非均屬第1 項第1 款所定
當
事人間因勞動關係所生權利義務之爭執,惟其損害之發生與
勞動關係密切相關,亦有專業、迅速處理之必要,
爰於第1
項第3 款明定之」,可知須職業災害損害之發生與勞動關係
密切相關,有專業、迅速處理之必要,始應依勞動事件程序
處理,此由立法理由同時說明:「至因一般侵權行為所生之
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其損害之發生與勞動關係之存在
無
涉,自無依本法所定特別程序處理之必要,非屬
適用本法之
勞動事件」,益資明確。次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
,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項
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
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
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院88年度台
抗字第161 號
裁判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107 年1 月30日晚間在新竹縣體育館
參加雇主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之年終晚會活動(下
稱
系爭活動),系爭活動由相對人艾度活動整合行銷有限公
司承辦,於活動結束撤場時不慎跌倒受傷,相對人為系爭活
動之
承攬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有執行
系爭活動事項管理之瑕疵,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
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第15條規定,視為職業災害,聲請人因
遭受職業災害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而提起本件訴訟,爰依勞
動事件法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三、按「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
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
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 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被保險人參加
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
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5條亦有規定。本件聲
請人主張參加雇主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之年終晚會
活動,係由相對人艾度活動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承攬後在新竹
縣體育館舉辦,是否合於「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
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而可「視為職業傷害」,
並非無疑。姑
不論本件是否可「視為職業傷害」,依聲請人
起訴狀所載受
傷經過,
核與雇主未盡其保護照顧義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
法相關義務致勞工因「職業上原因」引起之職業傷害
尚屬有
間;審酌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之
被告為承攬系爭活動之
承攬人
,非聲請人之雇主,
請求權基礎為
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
、第189 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均非勞動事件法規而為
一般侵權行為規定,雖勞動事件之
兩造非必限於勞資雙方,
惟
參酌首揭勞動事件法第2 條立法理由之說明,因勞動關係
所生侵權行為爭議之勞動事件,仍須限於損害之發生與勞動
關係密切相關,有專業、迅速處理之必要始屬之,本件損害
之發生與勞動關係之存在並無密切相關情形,而屬一般侵權
行為所生之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無依勞動事法所定特別
程序處理之必要。綜上,本件非屬勞動事件,準此即無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應依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之餘地
。末查,又聲請人並未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未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本院於109 年4 月27日以竹北
平民慎109 竹北救6 字第013259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
內補正釋明文件,惟聲請人對此仍未補正,且聲請人
自承仍
在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依其提出之106 年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可知其自該公司領取之整年度
薪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80,898 元,月薪約為48,408元
,聲請人所提損害賠償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53,290 元,
裁判費僅2,760 元,尚
難認聲請人無資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