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58號
原 告 典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莊宜諺
被 告 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湘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5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0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
持有被告所簽發,以永豐銀行竹北光明
分行為付款人,票載
發票日為民國109 年3 月31日,票面金
額新臺幣(下同)126,480 元,支票號碼AM0000000 號之支
票1 紙(下稱
系爭支票),
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
退票而不獲
付款,屢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6,480 元,及自109
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於本院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
惟短
期內公司無足夠現金支付,期能緩3 個月清償等語。
三、得
心證之理由: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
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
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
訟法第384 條亦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
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被告並
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之意思表示,
有109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1 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
12、13頁),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被告雖稱現無足夠現金,期能延期清償等語,惟均
非
得減免其票據責任之法定事由,故
難認可採。從而,原告依
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