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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北簡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26號 原   告 萬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昌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孫健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法定代理人因遭年籍不詳自稱「蔡佳誠」之 人詐欺,以原告名義簽發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票據( 下稱系爭票據)予「蔡佳誠」,「蔡佳誠」再將系爭票據金 額變造為50萬元,由兆豐銀行匯兌50萬元至被告提供之銀行 帳戶,經原告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提起 刑事告訴,新竹地檢以108年度偵字第4026 號偽造有價證券 案件受理偵查,並於109年2月19日對被告發布通緝(新竹地 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71號),109年2月21日緝獲被告歸案, 109年3月11日移送其他地檢署偵辦,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 錄表、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4、17頁 ),而被告因通緝歸案時所留地址為其臺中市戶籍地(見本 院卷第15頁戶籍資料查詢、第30頁公務電話紀錄),因此原 告依不當得利法則求為被告返還50萬元本、息,應由臺灣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暨添具繕本1 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