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33號
原 告 阡鈺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龍柱
被 告 亞興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興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訂立社區清潔管
理維護
承攬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負責維護被
告管理之麗寶層峰社區(地址:新竹縣○○市○○○路○ 段
○○○ 號)之環境清潔,每月清潔費用含稅為新臺幣(下同)
33,600元。
詎被告自108 年9 月起即未依約付款(9 月份僅
繳付10,000元),尚積欠原告自108 年9 月起
迄同年12月止
之服務費共計124,400 元未付【計算式:(33,600元-10,0
00元)+(33,600元×3 )=124,400 元】,屢經催討,被
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
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4,400 元,及自
支付命令
聲請狀送達
翌日(即109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
、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被告公司基本資料等件為證(本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687 號卷第7-25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
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
應為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392 條第2 項職權為被告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後併宣告得免
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併確定訴訟費用
額為1,33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