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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北簡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22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政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御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興榕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林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