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22號
告 御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輝機電有限公司因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2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56,95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