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00號
原 告 宇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全
被 告 震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9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