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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北簡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00號 原   告 宇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全 被   告 震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9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