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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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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北簡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偉 相 對 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8年度竹北建 簡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劉雅萍律師於本院一O八年度竹北建簡字第五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為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 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起訴,然相對人即被告達固 營造有限公司僅設董事一人即原法定代理人鄭達三,惟鄭達 三業已死亡,爰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確僅設董事一人即原 法定代理人鄭達三,惟原法定代理人鄭達三已於民國107年1 1月30日死亡,有達固營造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鄭達 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 公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為相對人即被 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又經本院徵得劉雅萍律師同意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爰選任劉雅萍律師於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 造有限公司間之本院108年度竹北建簡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訴訟程序,為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