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東小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東小字第99號 原   告 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憲鴻 訴訟代理人 黃聆瑋       余修智 被   告 歐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忠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