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東簡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上訴
即  原  告  兆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