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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東簡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倡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佩君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兆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