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倡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佩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兆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