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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0 年度竹北他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他字第1號
原      告  NGUYEN DINH HUNG(阮庭雄)

            DUONG THI QUYEN(楊氏娟)

            DUONG HONG VINH(楊紅榮)

            LE HONG QUAN(黎紅軍)

            LO VIET DANH(呂越名)




被      告  得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班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阮庭雄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楊氏娟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捌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楊紅榮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黎紅軍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呂越名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
    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
    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
    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
    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
    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
    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再者,依勞動事件法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同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5人(以下以中文姓名稱之)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8年度竹北救字第13號裁定均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訴訟經本院10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0號判決原告5人全部敗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5人負擔,嗣原告阮庭雄、楊紅榮、黎紅軍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阮庭雄、楊紅榮、黎紅軍之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阮庭雄、楊紅榮、黎紅軍負擔,業經調卷查明,爰依職權以裁定向原告5人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計算式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及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一:第一審原告各請求金額與所占全部訴訟標的金額比例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所占全部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
阮庭雄
97,790元
22%
楊氏娟
74,585元
17%
楊紅榮
79,294元
18%
黎紅軍
90,936元
21%
呂越名
94.414元
22%

附表二:第二審上訴人(即原告)各請求金額與所占全部訴訟標的金額比例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所占全部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
阮庭雄
97,790元
36%
楊紅榮
79,294元
30%
黎紅軍
90,936元
34%

附表三:訴訟費用明細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原告各應負擔之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阮庭雄:1,043元
楊氏娟:806元
楊紅榮:853元
黎紅軍:995元
呂越名:1043元
第二審裁判費
4,305元
阮庭雄:1,550元
楊紅榮:1,291元
黎紅軍:1,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