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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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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0 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冠潤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姵蓉 


相  對  人  晶碩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价林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99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94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6,940元
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3,餘由聲請人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164元。
【計算式:6,9403/5=4,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