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7號
原 告 峰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紹談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0樓之0 被 告 竹北甜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家純為
被告竹北甜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
本件定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32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竹北甜心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威辰,
嗣於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劉家純,有本院向新竹縣新埔鎮公所函查該社區之報備資料乙份(見本院卷第68頁〜第122頁),
惟迄今均未見
兩造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劉家純為被告竹北甜心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次按,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
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民事訴訟法433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並為
小額訴訟事件
準用,同法第436條之23亦有明定。查,本院指定110年3月24日言次辯論期日並未進行實質辯論(見是日筆錄),惟
起訴狀繕本1件已於109年11月27日合法送達於被告(見本院卷第48頁送達證書),爰依職權指定言次辯論期日如主文第2項所示,兩造如尚有書狀須表示意見,繕本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應自行送達
他造,上開再次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可能辯論終結,請注意攻、防。又,本院卷第51頁
委任狀似乎為彩色影本,如委任
訴訟代理人到庭,請提出合於格式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