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原 告 SINGIAN REYNALDO JR. ARCEGA(雷納爾)
被 告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因聲請人係外籍移工,遭相對人違法解雇,目前尚無新雇主聘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
無訛。又本院
依職權調閱
兩造間110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