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55號
原 告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德喜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如係同法第403條第1項所規定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調解,亦應依同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
聲請費。
二、
本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因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且
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
惟原告除繳納支付費用聲請費500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或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調解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竹北簡字卷第13頁)。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