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06號
原 告 數字區塊有限公司
住○○市○區○○○道0段000號16樓之2被 告 劉素媚 住新竹縣○○鎮○○里○○○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可資參照。
二、查,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新臺幣1,600元部分,經本院民國110年8月3日作成110年度補字第75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0年8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見本院卷第9頁送達證書),原告仍未據此補正(見本院 卷第10〜13頁收文收費答詢表查詢),依前開規定,原告之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