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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1 年度竹北勞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周岳靜 

被      告  美商真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