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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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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1 年度竹北小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3號
原      告  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賢 
訴訟代理人  黃唯婷 
被      告  卡爾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