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即吳淑玲
原 告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