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即吳淑玲
原 告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8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