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1 年度竹北小字第 2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87號
原      告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慧 
訴訟代理人  吳昭瑩 
            王警狄 


被      告  新竹縣卡爾實驗教育機構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