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竹北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被告桃園觀音廠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契約價款(見本院110年度促字卷第2509號卷第5〜8頁
支付命令聲請狀),並在庭稱:「契約書沒有管轄約定。我們是環境工程,跟公共工程和建築工程不太一樣。本件訴訟要轉送苗栗,聲請移轉管轄」等語(見本院卷第66〜67頁筆錄),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在苗栗縣,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22頁)。
是以,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