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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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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1 年度竹北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浩偉 
相  對  人  芎林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工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