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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1 年度竹北簡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廣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睿 
原      告  日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睿 
上二原告共  顧哲維 
同訴訟代理
人         
被      告  時代觀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建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