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志宗
勇興交通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伸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6,8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