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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1 年度竹東小調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調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東方新都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秀枝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正邦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桃園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