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竹東小調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東方新都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正邦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之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桃園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