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80號
原 告 保生宮
彭郁雯律師
被 告 鄭輝雄
鄭功明
鄭功成
鄭功傑
鄭武煒
李鄭毓英
鄭毓眞
鄭毓秀
葉宗益
葉江彬
葉江村
謝葉瑞卿
葉瑞雲
葉瑞賢
張黃寶潚
張明源
張明宏
張明勳
張芷熙
劉志寬
劉梨華
陳玉文
陳泰盛
陳景濱
陳景德
陳盈方
張松泉
張玉汪
被 告 張美枝
李維仁
李天棋
李玟儀
李艾琳
鍾萬哲
邱炫熿
邱炫榮
鍾千紅
邱炫樹
邱照美
邱清釗
釋蓮卿
鄭旭文
粘鳳嬌
鄭尚民
鄭宥榆
鄭泳淋
鄭世玲
鄭為仁
鄭雅勻
連幸惠
鄭浩仁
鄭南雄
鄭國雄
洪幸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清鳳
鄭麗華
鄭建川
鄭建育
鄭滿成
王婕羽
王宥淇
上二人共同
十七人(不
包括訴訟代
理人及法定
代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清煬
被 告 鍾櫻妹
邱炫根
鄭浩雲 (遷出國外)
洪大鋒
洪美紀
王基玲
鄭世武
鄭俐玲
鄭偉宏
鄭婉利
鄭昌錞
鄭文鈴
鄭昭華
鄭永炘
鄭淑淑
鄭滿櫻
曾怜玉
曾琇麟
曾藹芬
曾藹芳
曾曬惠
鄭利惠
曾詩晴(原名劉芸慈)
鄭如玲
鄭佳玲
鄭欣芳
鄭雅綺
鄭哲明
鄭哲偉
姜哲宇
彭雪霞
陳德隆地政士(劉百川之遺產管理人)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並請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裁定於本院111年度家繼簡更字第1號
分割遺產等事件
裁判前
停止訴訟程序。因
上開事件已終結,業經本院查明,則原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自有
續行訴訟之必要,
爰依職權將前開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又被告邱炫根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死亡,請原告提出其
繼承人及系統繼承表,並確認其
繼承人是否有
拋棄繼承。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