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世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依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相
對人賠償損害。
惟相對人神行快遞有限公司係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有相對人神行快遞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