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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1 年度竹東簡調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世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儒 
相  對  人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和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相
    對人賠償損害。相對人神行快遞有限公司係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有相對人神行快遞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