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鄭金華
秦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通交通有限公司、洪任鋒、周燦雄、洪國怡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茲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49,020元,但未經該院於
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聲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
云云。
二、查
本件聲請人就
上開請求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前曾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1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受理在案。
是以,聲請人自不得
重複聲請確定該部分之訴訟費用額,故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而應予
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