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