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9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宏立
被 告 夏慈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被告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暨添具
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