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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2 年度竹北小字第 8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陳方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