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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2 年度竹北小字第 8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1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莊喬淵 

被      告  張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捌萬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及理由(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