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竹北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何季盈
相 對 人 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報酬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