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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2 年度竹北救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何季盈 

代  理  人  邱懷祖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滄炫 

上列聲請人因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報酬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