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2 年度竹北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朱漢聰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三、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