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朱漢聰
相 對 人 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
三、
是以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