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時孝
相 對 人 星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因聲請人經濟拮据,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聲請人已提出相關證據,非顯無勝訴之望,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等件影本以為釋明,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5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核閱聲請人所為之請求,並非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要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